本报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陶志宜)11月13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涉企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分包款项支付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巧妙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耐心释法明理,不仅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更实现了三方满意的良好效果,生动诠释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
坚守法律原则 明晰权利义务
该案原告系某工程木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合同相对方为总包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而被告系该项目的总包单位。原告因工程款支付问题,直接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签订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直接约束效力。该案中,原告(木工项目实际施工人)与其合同相对方(专业分包单位)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而与被告(总包单位)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直接向总包单位主张工程款,意图突破合同相对性,而案件情形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条件。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兼顾法理情理 寻求三方最优解
然而,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他注意到总包单位确实尚未足额支付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而该未付款项中理论上包含了应付给原告的款项。若直接判决驳回,原告仍需起诉其直接合同相对方(专业分包单位),而专业分包单位也可能再向被告(总包单位)主张款项,极易引发连环诉讼。
基于此,承办法官决定全力进行调解。首先,向原告耐心释明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原则及直接起诉总包单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取得了原告的理解。随后,承办法官又与被告深入沟通,分析指出其虽无直接向原告付款的合同义务,但其对专业分包单位的欠付款项事实清楚,即便该案原告撤诉,后续仍可能面临专业分包单位的起诉,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创新方案获认可 实质化解纠纷
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一个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调解方案逐渐清晰并获得双方认同:由被告在其欠付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该方案既严格遵守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付款基础源于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欠付债务),又实质性地解决了原告的诉求,避免了潜在的连环诉讼,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最终,原、被告双方欣然接受了这一调解方案,并在法官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总包单位按约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实现,总包单位也了结了一桩潜在纠纷。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又一典型案例。承办法官不仅精准适用法律,更着眼于纠纷的彻底解决,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将法理、事理、情理有机结合,引导当事人寻求最优解决方案,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