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高寅 记者 吴文珍)父母离婚时约定由直接抚养方独自承担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就能“甩手”不管吗?日前,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李郢孜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
2016年10月,张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明由张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张某全额承担,赵某不支付任何费用,但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小明的生活、教育等开支一直由张某独自承担。可随着小明年龄的增长,学习生活支出日渐增加,加之张某收入锐减,双重压力下,张某的家庭经济负担骤增。为此,张某曾多次找到小明的母亲赵某,要求其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赵某以协议约定其不承担抚养费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小明作为原告将母亲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18周岁,并承担教育费用1023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直接开庭审理,而是先通过“背靠背”方式与双方沟通。经了解,赵某虽以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但其每次探视小明时也都会为其购买衣物、学习用品。张某则表示并非故意不遵守当初的协议,只是因收入降低,抚养压力增大。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但不能剥夺子女的法定权利。”法官向赵某释法: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费用,子女仍可在“必要时”,如直接抚养方经济恶化、子女开支显著增加等情况主张合理费用。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劝说和法理情结合的疏导,赵某同意每月支付小明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该协议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因此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因此,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当然免除各方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另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无论双方离婚与否,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