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何鸣 丁绍英)“谢谢调解员,拖欠这么久的材料款终于有着落了。”日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杨某某向承办法官连连道谢。
范某承建工程项目期间,杨某某为其提供沙石材料。2023年9月,双方对账确认材料款为3万余元,但范某一直未支付。杨某某遂向琅琊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派驻院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员立即联系范某了解情况,范某辩称,与杨某某签订买卖合同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材料款应当由公司支付。
为厘清事实,调解员一方面联系杨某某核实情况,一方面仔细审查证据材料,最终确认系范某个人行为。
“合同中只有你的签字,并无公司盖章,材料款仍应由你个人承担。”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向范某阐明事实与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组织双方沟通并提出可行的支付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范某于2026年1月15日前支付材料款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