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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桩“咬人”责任在谁?

日期: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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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桩“咬人”责任在谁?

版次:4  2025年11月11日

本报讯(通讯员 江婷 汪悦磬)小区车库入口,升降地桩突然升起,电动车被顶翻,业主受伤……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因车库地桩操作不当引发的赔偿纠纷,妥善化解了智能化管理设施带来的“人机冲突”纠纷。

方某系旌德某小区业主,1月15日,方某与丈夫骑电瓶车回家,至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时,小区保安未注意其通行状态,操作升起了地面固定桩,导致电动车被地桩顶起,方某摔倒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方某右盂肱中韧带损伤,关节腔积液,治疗花费900余元。事后,方某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项,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方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电动车损失等共计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了小区机动车进出方便而在车库安装地桩,应确保进出小区的人员及车辆安全,但物业并未设置警示标识,小区保安也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致方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安全谨慎注意的义务,应当对通行环境进行观察,其未识别安全风险,对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

因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调解可能性较大,为快速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各自责任边界:“物业不能只重视管理效率而忽略人的安全,业主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设施是冰冷的,但管理应该是温暖的。”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态度逐渐缓和。物业公司表示:“我们确实有责任,愿意作出合理赔偿,今后也会加强人员培训和标识设置,并排查整改小区内类似安全隐患。”方某也坦言:“我也有不小心的地方,在出入道口时没有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如果能解决问题,我也愿意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物业公司赔偿方某1.5万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服务的管理者,在引入自动化、智能化设施以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必须同步加强安全防护与风险提示,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业主亦应尽到合理的自我防护责任。只有管理方与服务方共同重视安全、各尽其责,才能构建和谐、安全的小区环境。科技赋能物业,但不能“替代人本”,安全,永远应被置于便捷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