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某高校老师,教学之余主要从事学术研究,先后主编和出版过2本教材。我和妻子王某结婚近十年,后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兴趣爱好,双方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前,出版社拟对我的一部教材予以再版,并签订了再版合同,明确了稿酬数额。离婚5个月后,出版社支付了该部教材再版的稿费。前妻听说此事,竟然上门找我要求分割这笔离婚后的收入。请问,对于这笔稿费,前妻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读者:金安学
金安学读者:教材再版获取的稿酬属于知识产权收益,你前妻有权分割该笔稿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判断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明确该收益的时间节点,而非实际占有时间。具体来说,婚前发表的作品,即使在婚后才实际取得稿酬,也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如果稿酬的明确时间是在婚内,即使实际取得稿酬是在离婚后的某个时间,也不能改变财产的归属,即应当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在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酬的,该笔稿酬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本案中,由于再版合同是在你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而且也明确了稿酬,因此,该笔稿酬应当属于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的前妻无疑有权分得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