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生下小宝宝后,就花费8000元在某健身房(系个体工商户)购买了40节产后修复课程。可仅仅上了10节课后,该健身房就转让给了某培训公司。尽管健身房老板和某培训公司均声称不影响我接受服务,但我认为原合同主体不复存在,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6000元,并以某健身房存在欺诈为由主张3倍赔偿。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李扬
李扬读者:一方面,你有权要求退回相应的课程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本案中,某健身房未经你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某培训公司,该转让行为对你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健身房的经营者承担退费等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因某健身房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健身房在转让经营权后已安排某培训公司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并没有实施“卷款跑路”行为,因此,你主张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