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和丈夫老陶在村里盖有二层小楼,一直居住于此。在孙子出生后,我便进城帮儿子照看孩子。老陶一人在农村感到孤独,也想到儿子那里住,于是擅自将小楼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邻居杨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得知此事后,当即找杨某协商退款还房,但遭到杨某拒绝。请问,老陶背着我出售夫妻共有房产,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李琴
李琴读者:首先,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农村房屋买卖,国家是允许的,即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因此,老陶与杨某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目前实践中,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是否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老陶收取对方房款、交付房屋后,杨某即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其次,你能否追回房屋要视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如果杨某不知道你丈夫出售房屋未经过你同意,且支付的售价是合理的,那么你就无权追回房屋。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