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H市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该科技公司是子公司,总公司设在上海。最近,我等员工接到科技公司通知,因生产经营困难,根据总公司的《绩效工资管理规定》,决定自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请问,子公司在用工管理中可以直接适用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吗?
读者:钱东盛
钱东盛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保证其实体内容合法,还要保证程序合法,即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所谓民主程序,是指用人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首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
而在公司法上,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自独立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子公司的员工与总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总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子公司的员工是不可能参与其中的。由于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缺乏子公司员工参与的民主程序,故子公司不能直接适用总公司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科技公司不能直接适用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停发绩效工资。否则,员工一旦打官司,裁审机构会裁判其停发绩效工资缺乏依据。为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子公司应当履行转化程序,即可以直接以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草案蓝本,然后履行经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并依法在子公司内部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从而将母公司规章制度转化为子公司自身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