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飞 记者 吴文珍)业主装修时为了美观封闭公共雨水管道,多年后管道漏水产生检测、维修费用,这笔损失该由业主还是物业公司承担?日前,肥西县人民法院就一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小区业主诉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4年,合肥某小区业主王某某在装修房屋时,将厨房外阳台处外观完好的公共雨水管道以砖块、水泥封闭,外贴瓷砖,装修方案报物业公司备案。2024年1月,楼下业主发现厨房顶部渗水,物业公司初步排查未能确定具体漏水点。后王某某另行委托检测,确认漏水点位于其封闭的雨水管道处,并支付检测维修费用1400元。经双方协商,物业公司推荐人员上门确认拆墙费用,拆墙费由王某某承担,拆墙后物业负责维修管道。事后,王某某认为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检测等费用。
肥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维修、养护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财产安全,并在业主装修时告知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该案中,漏水的雨水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有义务定期检查维护,应在王某某装修时提醒其对共用管道封闭留有检修条件。物业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能定期检查并发现管道损坏,亦未在漏水后及时确定漏水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时,王某某在装修时封闭共用雨水管道,虽物业未提出异议,但其装修方式和结果妨碍了对该管道的正常检查与维护,对漏水后的检查、维修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履行对业主装修行为的风险提示与巡查义务,加强对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避免“只备案、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等义务,业主请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也应当树立责任意识,不得以“合理利用”为名封闭、损坏公共管道及其他共有设施,确保装修方案不妨碍日后正常检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亦明确禁止装修行为妨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若因装修不当造成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