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龙川法庭受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丁某起诉被告许某要求法院确认其所种林木的所有权归属,并要求许某补偿自2020年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经济损失。
2010年,丁某等人在未知晓山场已由许某承包的情况下,到该山场开荒种植山核桃树。后许某发现该侵权事实,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某等人停止侵害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侵权事实存在,但其种植的山核桃树已成林,移栽成活率不高,经多次调解无果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丁某等人停止侵害许某所享有的山场承包经营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25年9月,丁某看着自己培育多年的山核桃树挂果丰收,但因为山场承包经营权归许某,丁某便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山场的山核桃树权属,并要求许某作出补偿。
龙川法庭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走访了解到原、被告具有亲戚关系,二人矛盾纠纷已久,案涉山场山核桃现已成林,部分已处于盛果期,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各方争议日趋严重。承办法官遂与属地政府、当地派出所多次联系,争取多方协调化解矛盾。
“山场一直由我承包,即使补偿,最多只能补15000元。”许某表示。而一旁的丁某坚称自己付出很多心血,补偿金额太少的话,坚决不答应。
“丁某种植山核桃树确实侵犯了许某的承包经营权,但是现在林木已成林,移植存活不易,许某已享受成果,理应作出相应补偿。2020年民事判决确认许某对案涉山场享有承包经营权,如今部分山核桃树处于盛果期,较往年相比增值较大,建议扣除许某近几年管理成本,净额按比例分配为宜。你们两家都是亲戚,现在年纪也大了,不要把纠纷留给下一代,希望大家‘以和为贵’,互谅互让。”法官表示。
“政府经了解,目前山核桃树较之前确有增值,法院建议以2020年与2025年度中间值,商定补偿金额,既考虑到2020年生效判决确认丁某侵害承包经营权事实,也兼顾到目前林木价值,公平合理。”绩溪县荆州乡党委副书记程利军说道。
最终,在法院、属地政府、当地派出所共同努力下,丁某与许某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确认丁某所种植的山核桃树归许某所有,许某一次性补偿丁某2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绩溪县法院龙川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在处理纠纷中,注重情理相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执法办案中,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