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因粗心大意将皮箱丢了,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被出租车司机邵某捡走了。运管部门联系到邵某时,邵某提出让我与他单独联系。双方见面后,我查验皮箱里面的东西完好无缺后,说声谢谢后拎皮箱就走,没想到邵某一把拽住我,要我给他1000元酬金。请问,拾得人归还捡到的东西时可以要求失主支付酬金吗?
读者:何茗琪
何茗琪读者:捡到别人的东西一般不可以索要报酬。
首先,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他人财物应当予以返还或上交,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拾得人不能将所捡财物视为天降横财而据为己有。
其次,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指需要支出并且已经支出的费用,比如送还遗失物支出的交通费,代为饲养所捡宠物的费用等,它不同于报酬或酬金。
再次,获得酬金以失主已发布悬赏为前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如果失主为寻找遗失物发布悬赏,作出支付酬金之类的承诺,则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兑现承诺;在失主不履行承诺的酬金时,拾得人有权要求其支付。
本案中,你并没有发布悬赏,故邵某索要酬金无法律依据。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