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3年9月,徐某因做生意紧缺资金,就找到我想借15万元,并承诺连本带息还钱。我看在多年朋友的情分上,就答应了。在徐某出具借条的同时,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至徐某的银行账户。借条上写明利率和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徐某因生意不顺,无力向我还款,在我的多次催要下,徐某于2024年11月向我还款1万元。最近,徐某生意好转,主动向我还款,但我们双方对于2024年11月所还1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了争议。请问,还款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读者:赵保顺
赵保顺读者:在当事人对还款顺序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立法采取有利于债权人的立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规定表明,一是借贷双方可以事先就还款顺序作出约定;二是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利息和实现费用时,对还款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
本案中,由于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故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来补足当事人表意的缺漏,即应当适用法定的债务清偿顺序。很显然,徐某于2024年11月偿还的1万元,应当依法认定为其向你支付的利息。因此,徐某应当向你偿还的借款本金应为1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然后扣除先前支付的1万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