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焦文娟)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焦点围绕 “全职在家带娃者受伤后能否主张误工费” 展开。最终,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误工费请求,明确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原告李某(化名)与被告张某(化名)系邻居关系。2024 年某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情绪失控,张某将李某推倒在地。此次推搡造成李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专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后,李某因无法正常生活和照顾家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然而,在赔偿协商过程中,双方就 “误工费是否应赔偿” 产生激烈分歧。张某一方认为,李某系全职在家带孩子,没有外出工作,不存在 “实际收入减少” 的情况,因此不应赔偿误工费;李某则主张,自己日常承担全部家务劳动和育儿责任,受伤后无法继续履行家庭职责,家庭需额外支出费用聘请他人照顾孩子、处理家务,实际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肥东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审查。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作为邻里,本应秉持和睦相处原则,通过冷静协商解决生活矛盾。但双方在发生争吵后,被告张某未能控制情绪,将原告李某推倒致其伤残,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争议的 “误工费” 问题,法院作出了明确且具有指导意义的认定:原告李某全职在家带孩子、从事家务劳动,看似未直接获得外出工作的工资收入,但其劳动具有不可替代的经济价值。此次受伤后,李某因身体伤残无法继续照顾家庭,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乱,无论是家庭成员因照顾伤者和孩子导致工作受影响,还是额外支出的服务费用,都属于实际经济损失范畴。因此,李某主张误工费的请求符合法律精神和客观实际,应当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不仅是划分是非对错的 “裁判尺”,更是守护每一个平凡角色尊严与权益的 “盾牌”。长期以来,“家务劳动无价值” 的错误观念导致许多全职照顾家庭者的劳动成果被忽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其误工费主张常面临困境。此次判决打破了 “只有外出工作才有收入损失” 的刻板认知,明确了家务劳动的经济属性,无论是照顾老人、抚育子女,还是处理日常家务,这些劳动都是社会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