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子女造成他人的损害 未直接抚养的父母也应赔偿损失
版次:4 2025年10月23日
编辑同志:我与前夫于一年前离婚时,约定8岁的儿子由前夫抚养并随前夫共同生活。一个月前,儿子在放学后玩耍时将一名同学致伤。请问,我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读者:李晓晓
李晓晓读者: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分别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即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了他人损害,基于父母离婚不能改变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决定了父母作为监护人同样难辞其咎。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