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部分分包给没有任何相应资质的李某后,李某雇请我们具体施工。基于李某日前已经跑路,我们曾要求公司支付欠薪。而公司以我们并非其员工,且已经按照与李某的约定,将所有款项付清给了李某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许琳琳
许琳琳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们仍可以直接向其索要欠薪。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分别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无论是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无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有支付能力、是否规避支付,作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或被挂靠单位,都具有支付劳动报酬、承担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结合本案,正因为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而包工头李某没有任何资质,也就意味着其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从而决定了即使公司已将所有工程款项付清给李某,公司同样必须向你们支付欠薪。公司只能在向你们支付欠薪后,另行向李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