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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次流拍”到“双方共赢”

日期: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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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次流拍”到“双方共赢”

版次:1  2025年10月23日

本报讯(通讯员 陈俊侃)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事关当事人胜诉权益能否及时兑现。然而,当财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又拒绝以物抵债,案件执行往往陷入僵局。9月25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成功适用流拍后“第三人购买”程序,得到了债权人、被执行人、第三方购买人的一致认可。

2019年9月20日,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2020年12月21日,双方确认工程决算价为4502余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后支付了工程款2883余万元,尚欠工程款1484余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建筑公司诉至法院。2022年8月15日,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收到发票后三日内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484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以房抵债”形式抵扣了工程款700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未履行,建筑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今年4月1日,黄山区法院执行局正式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781.4347万元。立案后,案件承办人查询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大量诉讼执行案件,公司账户也早已被冻结,司法风险系数高。经过认真研判分析后,为减少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不利影响、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法查封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12套无查封、无抵押、无备案登记的房产并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案涉房产经一拍、二拍后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案件就此陷入了僵局。

“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债务压力巨大,房产流拍后你公司如果不同意以房抵债,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钱房两空’。”案件承办人耐心劝说申请执行人。

“法官,我们不是不愿意拿房,但是房子过户到公司名下,后续买卖有很多不便,能否过户到案外人名下?”建筑公司负责人说出了自己的顾虑。

按照法律规定,流拍后以房抵债房产只能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但是否有其他合适的途径来解决呢?案件承办人查阅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找到了答案。根据该意见第9条规定,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先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在不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的,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可以准许。

在确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承办人召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告知双方该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双方一致表示无异议。最终黄山区法院同意建筑公司指定的第三人以流拍价781万元购买案涉12套房产的请求,并向其出具成交裁定书。执行法官多方协调,妥善处置房屋腾空交付、房产过户涉税事宜,房产成功交付并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执行案款向申请人发放完毕。至此,该案纠纷全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