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夏家敏 通讯员 常诚)为规范功能型无人车在真实道路环境中的测试与示范应用,10月13日,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征求《合肥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旨在为无人快递车、无人清扫车、无人物流车等功能型无人车的上路运行提供明确的制度规范。
“在很多地方,都将这些车辆定性为智能装备,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或将改变这样的局面,真正做到规范行业秩序,防控安全风险,”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意在对包括无人快递车、无人清扫车、无人物流车等功能型无人车在管理范围上进行定性。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及的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的低速电动轮式车辆,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实现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根据应用场景,其类型包括无人快递车、无人清扫车、无人物流车等。
征求意见稿在通行规则、载运限制、事故处理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功能型无人车在道路上行驶,参照非机动车有关通行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功能型无人车优先在非机动车道顺向行驶,最高时速不高于25km/h,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机动车道的最右侧行驶(如遇需直行通过路口,但右侧车道为右转专用道,可借用最右侧直行道通行),通行最高时速不高于40km/h;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严禁在公开道路搭载人员、危险货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条款中,规定了功能型无人车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行为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远程安全员、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等,交通违法由安全员接受处罚;若认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或其授权安全员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等。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申请条件、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处理规则,旨在以“依法有序、安全可控”的原则规范行业秩序与防控安全风险,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此次拟公告的管理办法是合肥市继施行《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法治化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将为新兴技术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铺设法治轨道,助力合肥打造智慧寄递先行城市和低空物流创新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