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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私设“电猫”捕猎一审获刑

日期: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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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私设“电猫”捕猎一审获刑

版次:4  2025年10月16日

本报讯(通讯员 周雪薇)在宁国市的山林间,栖息着素有“林中仙子”美誉的白鹇。它体态优雅、白羽胜雪,既是当地生态优良的“活名片”,更是法律明确保护的重点对象。然而,有人却无视法律红线,将“林中仙子”当作野鸡捕猎,最终涉罪,一审获刑。

2024年11月初至12月5日期间,宁国市某镇村民谢某某在山上的田地里安装“电猫”(一种高压电击捕猎装置)。他声称此举是为了保护庄稼,但这个看似“正当”的理由,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在近1个月的时间里,谢某某的“电猫”共捕获小麂6只、华南兔2只、猪獾1只、家猫1只,还有一只被他误认作“野鸡”的白鹇。经鉴定,被猎捕的小麂、华南兔、猪獾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总价值1万余元;而那只被误认的白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

“我知道‘电猫’是禁用的,但我就想抓点野味,想着能卖就卖掉,卖不掉就自己吃,那只白鹇我真以为是野鸡,不知道它是保护动物……”该案移送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谢某某所捕的猎物均存放在家中冷柜里,尚未来得及处置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尽管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他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已无法挽回。

鉴于谢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环境,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谢某某已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分期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分期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0000余元。日前,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宁国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意见,一审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用法律的刚性,为山林里的生灵筑起守护防线。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非法狩猎不仅会破坏生态平衡,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应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以实际行动守护共同的家园,若以身试法,必将被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