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多次与人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方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作案工具管制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2023年5月,汪某在饭店内与隔壁客人交谈时,被方某无故打了一巴掌,后方某因寻衅滋事被歙县公安行政拘留12日。2023年10月,在朋友家中,方某酒后因琐事与冯某发生口角,继而对冯某进行殴打,造成冯某面部等部位受轻微伤。2023年11月,在某酒店,方某酒后因不愿更换拖鞋进入浴场与浴场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继而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造成其面部受伤。 2025年1月,因方某朋友与叶某发生口角,方某心生不满,从车内向叶某投掷矿泉水瓶,随后下车打了叶某后脑,又打了叶某一巴掌,并拿出管制刀具威胁叶某不准报警。方某得知在场人徐某报警后,又上前推搡徐某,扯其头发。
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多次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方某的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王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