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2-07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物业员工泄露业主信息 一审获刑

日期:10-14
字号:
版面:第2版:政法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物业员工泄露业主信息 一审获刑

版次:2  2025年10月14日

本报讯(记者 王原 通讯员 储义 汪凯旋)“没拿一分钱,就是顺手发了些信息,怎么会犯罪?” 面对法院判决,曾就职于某物业公司的包某某满脸懊悔。记者 10 月 8 日获悉,由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已依法宣判:包某某因向 6 家装饰、建材公司泄露 3661 条业主信息,被怀宁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案再次警示公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即便分文未取,一旦触碰法律红线,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据悉,包某某原系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他利用小区服务工作之便,获取业主姓名、手机号、住房地址、房屋面积、物业收费等信息后,通过微信将上述信息发送给 6 家装饰、建材公司的工作人员。经核查统计,其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高达 3661 条。

“我们身边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没赚钱只是分享信息不算大事’。殊不知,即便未从中牟利,此类行为也已涉嫌违法犯罪。” 怀宁县检察院检察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该案中,包某某泄露的业主信息涵盖姓名、手机号、住址等私密内容,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 “公民个人信息” 范畴。作为物业公司员工,包某某对工作中获取的业主信息负有法定保密义务,但其未经允许擅自向他人提供,且信息数量超过 3000 条,已达到法律规定的 “情节严重” 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