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款告知书
版次:2 2025年10月13日
郑玉荣、刘秋:
兹有提存人沙丙炎(男,公民身份证号码: 342222199202160011)已于2025年7月25日按照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 宿中刑初字第0004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将应退赔给你们的人民币贰佰元(¥:200元)提存至我处,请你们持本告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委托代领持委托书)、 名下银行卡到我处领取。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公证提存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