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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不听劝阻进入浴场洗澡摔伤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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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不听劝阻进入浴场洗澡摔伤

法院:将自身置于险境,洗浴者担主责

版次:4  2025年09月30日

本报讯(通讯员 汪海霞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酒后前往浴场洗澡,浴场工作人员劝阻未果,后不慎滑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周某承担90%的责任,旌德县某浴场承担10%的责任。

2022年12月18日22时许,男子周某酒后前往旌德县某浴场洗澡。浴场工作人员发现周某饮酒后,当即劝其不要洗澡,但周某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浴池泡澡,后不慎滑倒受伤。周某受伤后,浴场经营者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周某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周某认为,某浴场从事浴室洗浴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自己受伤,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浴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5万元。

经查,事发前,某浴场已在男浴池桑拿房玻璃门上张贴“高血压患者和饮酒者禁止入内”的警示标识,并在浴池外铺设了防滑垫。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浴室作为公共场所,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界限需根据其行业性质、特点和条件,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险情、阻止损害发生。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某浴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周某是否存在过错。某浴场在男浴池桑拿房玻璃门上张贴了“高血压患者和饮酒者禁止入内”的警示标识,且在发现周某饮酒后对其进行劝阻,明确告知其酒后不要洗澡,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同时,在得知周某于浴场内摔倒受伤后,浴场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先行支付相关治疗费用。但浴场在发现周某饮酒后,明知酒后洗澡会增加安全风险,却未能有效阻止其进入浴场洗浴,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经常在该浴场洗浴,应当清楚浴场地面湿滑存在一定危险,进入洗浴场所需注意防滑,尽自身安全谨慎义务,更应知晓酒后洗浴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然而,周某在工作人员明确劝阻的情况下,仍执意进入浴场洗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周某承担90%的责任,某浴场承担1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周某饮酒后进入某浴场洗浴,系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且在经浴场工作人员劝阻后仍执意进入,过错明显,应为案涉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浴室作为公共场所,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需根据行业性质、特点和条件,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险情、阻止损害发生;某浴场未能有效阻止周某进入浴场洗浴,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