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请下列各债权的债务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债务人、担保人的继承人立即向刘建军(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刘建军
2025年9月22日
附:
单位:元
注: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刘建军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序号借款人名称 借款合同
编号
币种合同金额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人
名称
备注1凤台县博易商贸有限公司13040027-2013年(洞支)字第0041号人民币19,300,000.00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HDAH20130810
严斌:(保证)20130904
万平:2013年8月22日签订法人配偶连带担保承诺函
赵志杰:2013年8月22日签订股东连带担保承诺函
赵煜:2013年9月6日签订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承诺函
严斌、万平、赵志杰、赵煜2淮南通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3040027-2013年(洞支)字第0045号人民币35,000,000.00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HDAH20130704
庞淮:(保证)20130930
陈家昌:(保证)20130930
赵煜:2013年9月28日签订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