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能否因结婚而消除?
版次:4 2025年09月09日
编辑同志:我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3月彭某因独自购房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22年5月我们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2025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我要求离婚。因担心彭某不同意离婚,故在协议共同财产分割时,我未敢提让他还我10万元的事。离婚后不久,我要求彭某归还婚前借我的10万元,却被他拒绝。彭某认为,因我跟他结婚导致我的债权、他的债务已归于消灭。请问:前夫的说法对吗?
读者:朱晓琪
朱晓琪读者: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里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的个人债权和个人债务在内。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所借债务不会因为后来双方结婚和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仍然存在。本案中,你与彭某结婚后,双方并未就恋爱期间的债务消灭或免除问题作出约定,因此,在结婚后、离婚后,你依然享有婚前对彭某的个人债权,彭某应当向你归还婚前所借的10万元。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