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电流下的捕捞
版次:3 2025年09月04日
日前,歙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捕器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县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并宣判,徐某某被判处拘役。
2025年6月18日23时许,徐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歙县桂林镇布射河江村老桥下游水域使用抄网配合电捕器进行非法捕捞,获取鲫鱼、乌鳢(乌鱼)、沙塘鳢、鲤鱼、重唇鱼等共计1.46千克。经歙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徐某某采用电鱼进行捕捞的方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用方式,其捕捞水产品所在区域属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全年全面禁渔。(姚俊俊 叶晨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