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窗口,在社会治理中地位关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信访转办的、要求行政机关履职的案件持续增多。履职类信访事项直接关联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其处理成效直接影响群众诉求解决、政府公信力及法治政府形象。同时,因处理不规范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频发,不仅浪费行政资源,更导致程序空转,实际问题未能解决。因此,规范信访转办履职类事项处理机制具有迫切现实意义。
二、信访转办履职类事项处理的基本规定与要求
(一)《信访工作条例》的核心要求。《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信访工作的依据,对信访工作的原则、程序以及各方职责作出了全面且明确的规定。及时准确答复,确保内容合法完整。在处理信访转办事项时,严格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开展工作,针对信访事项及时作出答复,确保答复内容准确、完整、合法。明确告知救济途径,保障信访人知情权。通过清晰、明确的告知,让信访人清楚知晓自身权利以及维护权利的方式与渠道,保证信访处理工作在合法、透明的轨道上运行,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区分处理原则。精准识别事项性质,判断是否属本机关职责及申请内容,避免推诿扯皮,提升行政资源配置效率。这一区分处理原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避免因职责不清而产生的推诿扯皮现象,促使行政资源得到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确保每一件信访事项都能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
三、履职类信访转办事项的具体处理情形分析
(一)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情形。
1.已作出行政行为。全面告知行政行为内容,包含行为对象、依据、结果以及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种方式既充分尊重了行政行为的既判力,维护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使当事人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在某公民因权益受到损害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时需将处罚决定的内容,如处罚对象、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等,以及当事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权,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得到保障。
2.正在履职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事项的当前处理状态,包括已开展的工作、处理进展情况、办理期限并反馈结果等信息。这一告知行为能够增强行政处理的透明度,有效减少当事人因信息不透明而产生的疑虑和误解,充分体现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诉求的重视。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合理把控处理时限,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要求,避免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得到妥善处理。例如,某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被殴打事项未进行处理,此时公安机关接信访转办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该公民案件正在办理中,并说明目前的调查进展情况,同时承诺待处理结果出来后会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让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动态,安心等待处理结果。
3.未申请且属依申请类。行政机关主动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明确申请事项所需材料清单、受理科室、联系方式等,方便申请人咨询和办理相关业务。这种主动告知的方式能够有效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申请流程和要求,规范申请行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及时、高效地受理相关申请,推动履职工作顺利开展。例如,某公民对人社部门养老待遇核定结果不服,人社部门接到信访部门转办事项后,应主动告知该公民,养老待遇异议需要提供的材料,如身份证明、相关缴费记录、证明材料以及受理科室、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当事人依法、有序地进行维权。
4.未申请且属主动作为类。行政机关依职权受理相关事项,告知受理情况、后续处理流程,让当事人清楚了解事项的处理方向和进度。例如,当事人反映某单位存在违法用地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到此信访转办事项时,应将其作为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已受理,后续的调查处理流程和期限等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情形。明确当事人有权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一告知义务的履行,能够为当事人指明正确的解决途径,帮助当事人快速找到负责处理相关事项的责任主体,避免因职责不明导致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得到及时处理,有效提高整个行政系统处理信访事项的协同性与效率,确保群众诉求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四、当前履职类信访转办事项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职责界定模糊。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履职类信访事项往往呈现出复杂性和交叉性的特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导致互相推诿,群众诉求“空转”,损害了政府效能与公信力。
(二)处理程序不规范。告知不规范,告知内容缺失、表述模糊,未能将关键信息准确传达给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和自身权利缺乏全面了解。超期告知或方式不当(如仅口头告知),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拖延告知、告知方式不当等问题。程序瑕疵,引发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质疑和不满,进而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增加行政争议解决成本,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主动履职意识不足。部分人员消极应对,未主动排查职责内可履职事项,漠视群众潜在诉求。这种消极的工作态度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还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和处理,违背了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削弱了政府的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五、完善处理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同处理机制。细化部门权责清单,杜绝职责真空。行政机关应深入、全面地学习并熟练掌握本单位职责清单,对自身职责范围进行清晰、准确地界定,明确各部门在履职类信访事项处理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跨部门联席办公。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和工作壁垒,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合工作小组等,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二)规范处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信访部门牵头制定统一操作处理细则,明确事项办理程序、告知内容、方式、时限等,确保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有章可循。构建“内+外”监督体系,内部将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纳入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体系,对违反处理程序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问责;外部开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
(三)强化主动履职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干部培训,通过专题培训、业务讲座、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强化其主动履职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其深刻认识到主动履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正向激励,对主动发现并妥善处理履职类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工作人员主动作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结论
规范化处理信访转办履职事项,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关键抓手,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厘清职责、规范程序、主动作为等,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向法治化、高效化转型,为法治政府建设夯实基础。
(作者单位:淮北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