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包括村民五组在内的一些自然村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征地补偿款由村委会分发到相关村组。村民五组收到款项后由小组长孔某负责管理。不久前,村民发现有10万元征地款不知去向,怀疑被孔某贪污,后经有关机关调查确实被孔某侵吞。请问,孔某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读者:邱占财
邱占财读者: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可以构成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土地补偿款性质的认定,关键看其是否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中实施的。本案中,所涉土地补偿款已发放到村民五组,成为村组集体财产,孔某对该款项的管理属于村组的集体事务,而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行为。因此,孔某的行为涉嫌的是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