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某公司时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可在任何一方提前1个月通知的前提下无需任何理由解除。最近,公司通知我,让我在1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且不给任何解聘理由,只说这是当初约定好的。我认为当初双方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的约定无效,因此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对我的辩解不予理睬。请问,我若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会获得支持吗?
读者:乔君
乔君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单方解除的条件(理由)包括劳动者有重大过错、劳动者已经不具有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能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些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是须基于法定理由,当事人无权在劳动合同中任意约定。二是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且须属于法定事由,而无权无理由辞退劳动者。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关于任何一方“无需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显然无效。相应地,公司依据该约定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仲裁机构认为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了,则会裁决该公司向你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