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吴老伯和赵大妈早年生育一个儿子,但儿子在16岁那年因车祸不幸离世,赵大妈也在该起车祸中遇难。吴老伯现在年纪越来越大,也无其他子女。请问,吴老伯如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谁监护?他能否自行确定监护人?
读者:顾民
顾民读者: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案中,吴老伯无配偶、子女和(外)孙子女,其父母应该也不在人世,所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只有兄弟姐妹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吴老伯没有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已无监护能力,而且还没有符合条件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那么,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就只能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担任其监护人。
当然,吴老伯也可以与他人协商,自行选定其“失智”后的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