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母亲病故后,我与父亲相依为命。半年前,我父亲因车祸落下五级伤残。14岁的我,在面对保险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保险公司以我享受了国家低保待遇为由,认为其赔偿的费用中应扣减我享受的低保待遇。请问:该观点对吗?读者:小江
小江读者:该观点是错误的,即不能因有低保待遇而扣减应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方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即设立低保待遇的目的在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让每个困难群众都能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是国家对特殊群体的政策性补助和福利性支持,是国家发挥补贴、社会福利的兜底功能,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体现,低保待遇与个人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关联,也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依据。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即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伤亡导致被扶养人预期利益受损的一种间接补偿,本质上是受害人正常收入中的部分收入,在计算作为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核心依据在于“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而与其是否存在其他收入(包括低保待遇)无关。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