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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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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为阻止婚外情 配偶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日期: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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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为阻止婚外情 配偶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版次:4  2025年08月19日

编辑同志:我发现丈夫与肖某的婚外情后,为了让他们分手,稳定我的婚姻家庭关系,我与肖某达成书面协议:我一次性赔偿肖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肖某日后不得与我丈夫在一起。可付款后,我又感到后悔。请问:我能否要求肖某返还?

读者:梁凤凤 

梁凤凤读者:你有权要求肖某返还赔偿款。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中的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一般道德。本案中,你基于与丈夫的婚姻关系享有配偶权。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肖某发生婚外情,无疑侵犯了你的配偶权。虽然你通过与肖某达成赔偿精神损失协议,或许能够达到你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目的,但毋庸置疑,此类让违法者获益的协议,不仅无异于鼓励违法者,还有违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功能,也有悖于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即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之对应,尽管你已自愿将赔偿款交给了肖某,但基于协议无效,决定了你仍有权要求肖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