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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赔偿高于法定标准 消费者索赔可就高不就低

日期: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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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商家承诺赔偿高于法定标准 消费者索赔可就高不就低

版次:4  2025年08月19日

编辑同志:顾某系网络店铺经营者,其在直播营销中承诺对某商品“保真”“假一赔十”。我出资1299元购买并收货后,发现该商品系假冒。面对我索要赔偿,顾某只同意按1299元的三倍给付,而拒绝赔偿十倍价款,理由是十倍价款超出法定的三倍,当属无效。请问:顾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廖萌萌 

廖萌萌读者:顾某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赔偿在确保五百元底限的同时,上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此处的三倍上限只是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就赔偿进行约定的情形而言,并不排除或否定乃至禁止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超过三倍的上限。相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分别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正因为顾某的承诺符合有效条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决定了顾某必须依据承诺对你作出十倍赔偿,而不得拿“三倍”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