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明:
你在中海湖滨公馆2幢102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属于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本机关依法作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