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吴晶)8月12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浩(化名)因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含违禁成分的减肥食品,一审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3894元及公开道歉责任。
据悉,消费者孙菲(化名)刷短视频时被某减肥食品“快速瘦身”广告吸引,随即联系卖家王浩购买。然而,食用后出现口干、失眠、腹泻等症状,遂向相关单位举报。经鉴定,该食品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长期服用可能引发心血管疾病。经查,王浩明知食品掺有有毒原料,仍通过网络销售,累计销售货款4000余元,获利3000余元。
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浩的行为不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
7月23日,泾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王浩未上诉。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应警惕网红食品虚假宣传,减肥需通过科学方式,避免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三无”产品。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将持续从严打击,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