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与被告冯某(男)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绩溪县长安镇梧川村。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长期积累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严重不和。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绩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同时对婚生女儿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提出具体诉讼请求。
双方矛盾积压已久,沟通意愿极低,尤其在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庭日常事务处理等核心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绩溪法院考虑到,若将案件进入对抗性诉讼程序,恐将进一步激化双方对立情绪,使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债务分割等问题的妥善解决难度加大。于是,该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信息推送至长安司法所,该所及时组织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介入,细致了解双方婚恋历程、矛盾焦点及婚生女儿的成长状况,准确识别核心诉求。
经过人民调解员专业、耐心、细致的疏导与调和,程某申请撤回离婚起诉。双方均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改善家庭沟通模式,修复夫妻关系,继续维持婚姻。就子女教育、日常家庭事务分工等具体事宜,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协议明确要求冯某增加对妻女的陪伴时间,努力营造温馨和谐家庭氛围。
(长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