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孙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父亲吴某需补欠付抚养费5000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 元的判决。
据悉,程某与吴某于2011年结婚,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小雨由程某抚养,吴某每月1日支付抚养费1000 元,学费、保险费双方各担一半。离婚后,吴某按约履行支付义务。2022年起,吴某主动将抚养费标准提高至每月1500元,持续至2024年6月。但从2024年7月起到2024年10月,吴某未与程某协商,又擅自将抚养费降至原约定的1000元。
与此同时,小雨因生长发育问题自 2021年起需每月定期治疗,医疗费约1300 元,医保报销有限,且随年龄增长,生活、学习开销逐渐增加。程某遂代小雨起诉,要求吴某将抚养费增至每月2000元,支付已产生的医疗费3万余元,并按票据承担后续医疗及教育费用的一半。
吴某辩称,其按原协议支付1000元已履约,多付的500元是治疗期间的额外补助,因自身失业、需偿还房贷等经济困难才恢复原标准,因此拒绝增加抚养费。
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 2022年至2024年6月每月支付1500元的实际行为,构成对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的有效变更,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2024年7 月擅自降费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应补付 2024年7月至12月欠付的5000元。
关于抚养费调整,法院指出,小雨长期患病需大额医疗费,属于“确定抚养费后新发现的重大疾病”,且成长所需花销增加,符合法定增加抚养费情形。结合吴某2022年自愿支付1500元的经济能力证明,及其作为青壮年的抚养义务,其以经济困难抗辩依据不足。最终判决吴某自 2025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学费仍由双方各担一半。吴某上诉后,合肥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抚养费可依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等调整。具有子女患病上学致实际需要超原定数额等情形的,法院应予支持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吴某自愿提高抚养费的实际履行行为构成约定变更,擅自降费无效,结合子女医疗、成长需求及父母经济能力,判决具有充分法律和事实依据。
此案提醒,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源于协议或判决,更基于血缘亲情与法律规定。抚养费的调整应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父母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履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