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吴宏丽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7月30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违法所得被追缴,同时需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2.4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间,刘某为牟利,先后两次向私立学校负责招生的吴某出售学生信息:首次以每条0.5元的价格,窃取并售卖1.7万余条学生信息,获利8000余元;次年又以每条0.6元的价格,窃取并售卖14万余条学生信息,获利9万余元。后吴某发现信息大量重复,有效信息仅2.5万余条,要求退款遭拒并被拉黑,遂报案。
经查明,刘某曾因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被判刑,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此次犯罪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
法院认为,刘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强调,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买卖。侵犯个人信息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对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绝不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