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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 妻子诉求返还获法院支持

日期: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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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2版:政法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 妻子诉求返还获法院支持

版次:2  2025年08月01日

本报讯(通讯员 何盼 记者 梅觉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财物,“第三者”是否需要返还呢?7月29日,记者获悉,郎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无效,“第三者”向妻子返还财物共计13.6万余元。

2012年2月,钱某与张某在郎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钱某与“第三者”周某产生感情纠葛,虽经家人多次苦心劝告,但二人一直保持情人关系。2020年初,钱某开始在妻子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十几万元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给付等形式转给周某。张某知悉此事后将钱某及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无效,并判令周某返还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钱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征得对方同意。周某明知钱某有合法配偶,仍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收取其赠与的大额钱款。钱某与周某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严重损害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周某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法官同时提醒,超出合理边界的感情和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男女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这是法律和法治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最终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