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梁睿 记者 尤忠祥)近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提起公诉。养殖户甲某因在养殖水体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孔雀石绿,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涉案的1000余斤鱼获被全部无害化处理。
2024年3月,甲某从江西彭泽县某渔业养殖户处购入青鱼、草鱼、花鲢等各种鱼类,投放至石台县域某水库及相连池塘进行养殖。养殖期间,部分鱼类出现了死亡现象。为防止损失扩大,甲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6瓶孔雀石绿,并将其中两瓶与其它药物混合兑水后撒入水库。此后,鱼类死亡情况有所减少,剩余4瓶被甲某丢弃。
据悉,孔雀石绿作为一种具有杀菌、抗真菌作用的化学物质,早年曾被应用于水产养殖。但因其毒性强、残留时间长,对人体有潜在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严重危害,我国2002年将其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明令禁止在食用水产品养殖、加工等环节使用。
案发后,石台县相关监管部门立即对甲某的养殖场进行清塘捕捞,并将捕捞上岸的1000余斤鱼获全部无害化处理,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石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甲某明知孔雀石绿为国家明令禁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将其投入养殖水体用于食用鱼类的养殖,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处罚。”鉴于甲某养殖的鱼产品尚未在市场售卖,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法院最终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