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迪 记者 常振龙)7月16日,记者从涡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日前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孙某朋因参与利用赌博机非法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其违法所得8000元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4年8月至12月间,魏某兴(另案处理)在自己经营的潮玩社店内,设置了“小鸟天堂”“黄金海岸”“疯狂魔鬼城”等6台赌博机。这些设备均具备退分、退币功能。魏某兴雇佣孙某朋、王某星(另案处理)担任管理人员,高某成(另案处理)负责财务,共同开设赌场。经鉴定,涉案机型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在此期间,孙某朋明知魏某兴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按其安排,使用个人微信账户及通过案外人栗某购买的微信名为“LW”的账户,负责店内收款与退款。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或现金方式,经孙某朋、王某星为赌博机上分,在“小鸟天堂”“黄金海岸”“疯狂魔鬼城”上进行赌博;赢取分数后,再由二人办理退款,高某成则负责将分数兑换现金用于退款等开支。经查,孙某朋与魏某兴、高某成、王某星在共同犯罪期间,累计收取赌资261420元,非法获利61220元,其中孙某朋个人非法获利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朋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参与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朋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孙某朋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