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3年2月,在合肥市敬亭山路与站前路交口附近,宋某驾驶无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搭载一名乘客从合肥市胜利路交通饭店到敬亭山路与站前路交口。在到达目的地后,宋某通过微信收取乘客车费15元,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宋某存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请问宋某的行为违法吗?读者:吴岚岚
吴岚岚读者:《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此外,第六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宋某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行为明显违法。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给予宋某罚款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专家提醒,私家车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客运车营运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其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