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倪怡)朋友间经济往来中,互相垫付本是常事,但“人情账”能否成为法律认可的“合同账”,关键在于证据是否扎实。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替朋友垫付消费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路某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路某与陈某系朋友。2021年间,二人常相约前往KTV等娱乐场所消费,陈某多次以资金不足为由让路某垫付费用,累计数万元。事后路某索要欠款时,陈某却辩称款项系路某自愿请客,拒绝偿还。因双方既无借条,转账也无明确备注,争执不下后,路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欠款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时,需提供借据、转账凭证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本案中,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询问笔录均无法证实双方存在15000元借贷关系,陈某亦当庭否认债权债务存在。案涉款项用于娱乐消费,与一般民间借贷特征不符,无法排除赠与或共同消费的可能。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路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路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