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双双)6月19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司法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芮某给予警告处罚。
据了解,此前,芮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4年12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芮某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芮某在县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矫正。然而在2025年4月,芮某为发泄不满,多次与人发生冲突,寻衅滋事。因其处于缓刑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终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泾县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芮某在考验期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泾县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并通过耐心释法说理,有效激发了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积极性。
检察官提醒: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告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务必时刻保持警醒,切勿再次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