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发布招聘广告录用员工,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日前,旌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支持员工诉求,判定餐饮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旌德某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发布招聘广告,内容写明招聘餐饮服务员,每月15日发薪,底薪3000元/月,社保类型为五险等。方某看到信息后联系该店铺,并于2023年5月27日入职,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期间,方某接受店铺的考勤管理与工作安排,直至2023年11月14日,因店铺存在不为其缴纳社保、不签劳动合同、不发放加班工资等问题,方某提出离职。
离职后方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店铺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然而,仲裁委以双方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未支持方某的请求。2024年9月,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店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389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工作管理层面,店铺安排方某上班时间并进行考勤,方某在指定场所工作,且其劳动属于店铺经营业务范围,体现了人身从属性;从经济关系来看,店铺为方某发放工资,双方存在经济从属性;从招聘意图分析,店铺发布的招聘广告明确“社保类型:五险”,表明其有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综合判定,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该店铺作为个体工商户,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方某自2023年5月27日入职接受管理,双方劳动关系自此建立,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店铺需自用工超一个月次日起至实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向方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最终判决店铺支付方某21389元。
该店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晰、法律适用准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