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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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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版次:4  2025年07月03日

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南淝河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向南300米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院内,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建56处建筑物,总面积24593.1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定上述建筑物属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的拟处罚决定。

由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骆综罚告〔2024〕0000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拟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请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地址:合肥市哈尔滨路8号,联系电话0551-65633465)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