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户外运动的兴起,探险旅游俨然成为旅游的新业态。然而,与一般的户外运动相比,违规探险旅游者在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同时,还会破坏生态环境、消耗救援资源,亟须纳入法律规制。实践证明,对违规探险的驴友采取劝阻、堵截等预防性措施是必要的,但在行为也已发生,尤其是在遇险者需要救助的情形下,有必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方法,依法界定违规探险驴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有效发挥法律责任的特殊预防和惩戒作用。
规制违规探险旅游是依法治游的应有之义
作为个人消费行为,旅游涉及诸多法律关系,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典通过后为合同编)等法律调整。就专门领域的立法看,我国的旅游法经历了从地方立法到国家立法的演变过程。我国旅游法于2013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而早在2005年,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即通过了《安徽省旅游条例》。可见,我国的旅游立法采取的是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
从我国旅游法的内容看,其重心在于明确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该法虽设有“法律责任”专章,但主要针对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行为,并未涉及旅游者。从该法调整的对象看,也仅限于与旅游经营者形成合同关系的旅游者,即合法合规的旅游者,并不包括自行组织的探险旅游活动。原因在于,探险旅游在当时还仅是一种“小众现象”,难以纳入立法者的视野。
与合法合规的旅游行为相比,违规探险旅游更需要纳入法律规制。探险旅游满足游客个性化、刺激性的特殊需求,但由于涉猎的是未开发、未开发的区域。此类旅游行为衍生了诸多特殊法律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未开发、未开发的区域可能是自然保护区,驴友擅自涉足该区域构成违法,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驴友遇险需要救助时,所需救助费用如何分担存在较大争议,各景区做法不一。就后者而言,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则供给不足,安徽地方性法规作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违规探险旅游之风日盛,所衍生的法律问题较为棘手、突出,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视野,以规范旅游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违规探险旅游的公法规制
旅游活动所引发的纠纷虽主要受私法调整,但公法规范仍有适用的空间。旅游行为不是旅游者的个人恣意行为,游客的活动区域及方式受到公法规范的约束与限制。对于擅自进入,尤其是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未开发、未开发的区域从事游览或探险活动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主要是行政罚款责任),对此我国的国家及地方层面法规都有规定。未开发、未开发的区域,并非是不具有旅游开发和利用价值的区域,有些区域因具有特殊价值或特殊意义而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进入该区域需要办理审批程序并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依照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
未开发、未开发的区域,即使不属于自然保护区,但鉴于其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基于景区资源安全和游客人身安全保护的考虑,游客也不得擅自进入从事游览活动。《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的,由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探险旅游的私法规制
遇险驴友在得到政府救助后,其是否应当承担救助费用,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救助遇险驴友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彰显生命至上精神,应当完全由政府负担救助费用;另一种观点主张,探险驴友人为地置自己于险境,应当承受于己不利的后果。驴友分担救助成本,不仅符合自己责任原则,也与公共财政服务于公共利益相契合。
在对违规探险驴友的救助中,被救助者是否应负担救助费用,应根据实施救助主体的不同区别对待。若实施救助者系公安等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则为无偿救助;除此之外的其他救助,救助者有权要求被救助者负担救助费用。
从救援实践看,探险旅游多发生在景区周边未开发、未开发的区域,一旦遇险驴友需要救助,受当地政府救援力量(通常无专业的救援人员、设备)等因素制约,多由景区救援机构实施救助。景区救援机构主要救助对象是合法合规的游客,如果对探险驴友实行无偿救助,不仅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且也无助于有效遏制违规探险旅游现象的发生。
2005年通过的《安徽省旅游条例》率先将违规探险旅游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规定了救助费用的负担规则。对于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其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依此规定,2018年,安徽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通过《黄山有偿救援办法》。此后,四川稻城亚丁景区管理局、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等景区管理机构先后公告有偿搜救制度或有偿救援管理办法,从而打破了长期形成的对遇险驴友实行无偿救助的格局。所谓“有偿救援”,其并非借救援收费,实质是被救助者负担部分救援成本。
在遇险驴友救助费用的承担机制上,目前有先缴费后救援与先救援后追偿两种方式。有的景区根据不同线路事先公示救援费用的收取标准,要求遇险游客先支付救援费用,然后再实施救援;以黄山为代表的景区实行先实施救援,核定出救援支出后再向被救助者追偿。相较而言,先救援后追偿秉持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更具有合理性,且可避免背负道德压力。探险驴友分担救助费用,旨在震慑、警示违规穿越者,并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法规制上的行政罚款与私法规制上的救助费用负担都属于财产性法律责任。当自律无法阻止驴友的探险步伐时,公法与私法规制的协同治理是必要且有效的。黄山风景区实行有偿救援以来,探险驴友遇险求助现象锐减,其威慑与警示效果也已显现。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AHSKF2019D00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