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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法院是否支持?

日期: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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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需先成立

□本报通讯员 卫青 李雯 记者 梅觉明

版次:4  2025年07月03日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机动车方)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将过错方(非机动车方)诉至法院索赔。6月26日,记者获悉,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依法驳回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社会功能在于承担风险保障,而非保障自身利益;该案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以被保险人对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为前提。但现行法律未明确非机动车一方是否需按过错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得对非机动车方行使该权利。

2020年5月31日,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施某)途经宣城市区某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璩某、施某受伤及两车受损。次日,交警部门认定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负事故全部责任,夏某与施某无责任。

夏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艾某名下,在宣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艾某于2020年6月17日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并出具《承诺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6月19日,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损失为54851元,车辆维修后,保险公司于9月7日向维修公司支付该笔费用。2023年9月7日,保险公司向璩某寄送代位追偿函,次年3月20日提起诉讼,要求璩某赔偿54851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其行使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且该权利的范围受限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

该案中,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取决于机动车方艾某对璩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关于非机动车方是否需按过错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规定。在法律适用中,需综合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结合事故原因、过错程度、损失情况及保险机制等因素,公平确定民事责任。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仅针对事故成因,而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在璩某无主观故意且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支持艾某向璩某的赔偿请求。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已通过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责任、引导机动车投保商业险等方式,实现了风险分担。因艾某的赔偿请求权不成立,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障主体,亦不得对璩某行使代位求偿权。综上,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什么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即,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本应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一方面让侵权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避免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第三者处获得双重赔偿;另一方面帮助被保险人及时获赔,同时让保险人通过追偿弥补赔付损失,以持续发挥风险救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