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斌)6月9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姚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外,法院责令姚某返还被害人黄某日产轿车,或退赔等值车款45000元。
2024年7月9日,男子姚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租赁为名从颍上某汽车租赁行经营者黄某处租得一辆日产天籁轿车。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姚某支付部分租金与押金,却随即将该车以30000元价格,经韩某转手卖给颍上县某车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45000元。同年8月12日,因无法按时还车,姚某与黄某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再支付1万元租车押金,实际仅支付8000元。
此外,2024年8月2日,姚某还向朋友吴某谎称借用其白色雪佛兰轿车,随后又通过韩某将该车以30000元价格卖给上述车行法定代表人周某。经鉴定,该雪佛兰轿车价值4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成功追回车辆并返还吴某,吴某对姚某表示谅解。姚某经颍上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同时利用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均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