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债权出让方):辜晓明 身份证号码:340101195402021011
乙方(债权受让方):凌艳 身份证号码:340102198005240023
本协议为达到转让债权之目的,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约定如下:
一、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700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8年6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6965号民事裁定书。甲方同意上述案件的债权全部转让至乙方名下,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处受让该债权。
二、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2日内,将其合法拥有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向乙方交割完毕。
三、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后,由乙方负责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在乙方向被执行人方主张权利后所得的款项作为抵算甲方所欠乙方的欠款。
四、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损失、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五、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六、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于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签约时间: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