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斌)5月30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张某、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2024年4月,被告人赵某因有贷款需求,便通过被告人张某认识了自称能够办理贷款的被告人李某,三人经过磋商,李某同意为赵某办理贷款。同年4月1日晚,赵某根据李某的要求携带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及银行明细乘坐张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李某前往江西省景德镇市寻找能为其办理贷款的上线(身份不详)。
同年4月3日,该上线在景德镇市将赵某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拿走后,赵某的银行账户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王某转来的89500元,该上线使用赵某银行卡刷卡1999.99元后因限额无法继续转账,遂以需要取现为由与李某、张某、赵某等人一同返回颍上县,途中,李某、张某、赵某明知该笔钱款系犯罪所得后,共同计议撇开该上线私分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
同年4月4日,李某等人将该上线留在颍上县某宾馆后,前往颍上县某镇多家银行由持卡人赵某累计取款65000元,剩余钱款被银行冻结。上述65000元,赵某分得5000元,张某分得20000元,剩余40000元被李某拿走。
2024年6月20日,电信诈骗被害人王某收到张某退还20000元、李某退还40000元;同年6月27日,赵某亲属主动代赵某退赔王某7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理。